2015年12月18日,EASA颁布了《无人机监管框架》技术意见(Technical Opinion)。这次颁布的文件说明了基本的监管框架,为后续颁布相应的详细政策奠定了基础。EASA认为, EASA的成员国可以参考颁布的总体思路,参考其框架制定本国的无人机监管政策,或参考修订现有的无人机监管政策,使得欧洲的无人机监管政策可以在将来取得一致。
无人机/图 来源网络
EASA本次提出的无人机监管政策框架,由之前的33个提案缩减为27个,其总体监管思路是以运营为中心,基于无人机风险和性能,监管措施与监管对象相适应。EASA的监管将无人机分为三类:
开放类(低风险):开放类无人机的安全通过运营限制、重量限制、能力限制、产品安全性要求和运营规则来实现。
特许类(中等风险):由NAA授权,由合格实体(QE)提供支撑,运营商须进行风险评估。运营手册需要给出风险控制措施。
审定类(高风险):与有人机类似。由NAA监管其证件、维修、运营许可,培训、ATM/ANS和机场,由EASA监管其设计及国外产品认可。
本次发布的技术意见,与EASA 2015年提出的A-NPA 2015-10相比没有太大的变化,只是在部分细节上进行了修订。例如,对于开放类来说,其细分和监管技术将在后续进行规章影响分析,编制执行规则。开放类无人机的细分条件进一步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并对无人机飞行区域进行了进一步的定义。
EASA在该文件中,还给出了无人机监管路线图。按照该路线图,本次颁布的文件将成为无人机监管规章制修订的基础,EASA将首先对开放类和特许类无人机制定执行规则。
同时,对于审定类,立法工作将相对靠后,可以先通过RTC或特许飞行证的形式飞行。无人机对非隔离空域的完全集成将需要特定技术的成熟之后才可实现。基于JARUS的成果,已经可以对特定专题开展工作,如无人机的适航性要求以及安全性评估等等。此外,这些立法工作还需要与现有体系相协调,并与国际上的技术发展相衔接(JARUS、ICAO)。
EASA同时提出,下列规章制修订工作将会展开:
无人固定翼及旋翼航空器的合格审定标准(CS),预计2017年第二季度;
开放类执行规则,包括安全、环境保护、性能限制、自识别功能等,作为市场型的规则。相应的NPA将在2016年启动。首先将开展规章制修订分析,并定义地理限制要求和子分类的分类标准,包括无危害类。
特许类的执行规则,基于JARUS风险评估流程(2017年第一季度)
基于有人驾驶航空器监管体系的无人机飞行员执照管理体系建设,ROC证件及地面控制站等无人机特有系统的证件管理(审定类,需要与JARUS成果相协调)
颁布上述工作的专题(terms of reference),预计2016年第一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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